无证驾车酿惨祸借车人也须担责
本报田东讯
一起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十级伤残,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执行用车人和实际车主,及时为申请人拿到赔偿款。
2011年9月,谭某乘坐韦某的二轮摩托车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谭某、韦某受伤,其中谭某的伤势经过司法认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经法院调查得知,张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是张三(化名)。法官开庭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谭某8000元,实际车主张三负补充责任。
判决生效后,张三、张某拒不履行义务。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根据判决书的主文内容对张某进行说法教育,劝服其履行义务。张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因家中贫困,目前只能支付4000元。执行法官通过对张某的经济收入进行调查后,同意让张某履行4000元。
为了能够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又根据判决书主文明确规定负有事故补充责任的实际车主张三履行赔偿义务。但张三认为自己好心借车给张某,并没有过错,对法院判决不服。对于张三的辩解,执行法官讲法明理:“虽然你是好心借车,但你明知张某没有驾照还借车给他,这就是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张三也同意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谭某4000元。
□黄娇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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