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一信贷员挪用资金5万元被判刑
本报田东讯
黎某标是一名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信贷员,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客户归还的贷款及利息共计5万元。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黎某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97年2月至4月期间,时任田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信贷员的黎某标,利用其职务之便,将陆某祥到期归还信用社的贷款41052.8元本金和利息截留不入账。并于同年4月份将上述款项未经正常的申请、审批手续私自提供给田东县思林镇良佘村塘红屯的滕某标用于香蕉种植。至199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标才将所挪用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归还田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案发后,黎某标于2011年10月28日主动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
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标目无国法,身为金融机构信贷员,利用职务上收、发贷款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邓春萍
吴仕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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