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工作便民利民
本报平果讯 2016年以来,平果县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扎实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事项,充分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性化管理,体现了地方政府、矫正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关爱帮扶,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悔过自新,提高了社区矫正效果。
该辖区坡造镇籍社区服刑人员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决定执行社区矫正。因韦某家庭经济收入一般,且在平果县辖区没有工作,生活保障困难。而其堂哥韦某某在那坡县开有正规合法的美容美发店,而韦某在犯罪之前参加过美容美发专业培训,其曾在该美容美发店工作。
2016年12月,韦某向坡造司法所提出居住地变更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通过调查,认真审核该犯的变更材料后,向平果县社区矫正中心提交韦某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并提出变更居住地建议意见。平果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接到韦某的居住地变更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韦某的申请事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韦某申请事实确凿充分,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符合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条件,并行文函询那坡县司法局征求意见,得到了拟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批准。2016年12月28日,平果县司法局按规定将韦某的执行档案、工作档案相关文书材料移交新居住地那坡县司法局,并为韦某出具居住地变更证明,告知其在七日内按时到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2016年12月30日,韦某已依时到那坡县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平果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事项4件,成功变更迁出3人,迁入1人。
□张 健 唐飞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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