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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证租车 再转卖获利 涉嫌诈骗被追刑责

南宁晚报 2017-01-22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相识一年多,连女方从事什么职业都不清楚,张某稀里糊涂就成了被告。原来,他的女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将与他一起租来的小车转卖给他人,并分给他元钱。1月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与李某相识一年多,但在一起的时间仅有两三个月,他甚至不清楚女朋友从事什么职业。年1月,两人商量好租一辆车过年,到李某家见父母。当年1月日,两人从平果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到一辆本田牌小车,该车所有人为韦某。但他们将小车开到南宁后,却因琐事闹起矛盾,张某一气之下跟车去了东莞。

接下来,李某委托他人制作了该车的虚假车辆登记证书。当年1月日,李某与他人持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和“韦某”身份证,以抵押形式将小车卖给他人,获得赃款元。事后,李某给了张某元钱。

年2月4日时分,被害人报案。当年5月3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从张某处扣押了“梁某”驾驶证复印件一份、“韦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李某、“韦某”一寸相片各一张。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与李某租车用的驾驶证等证件都是非法伪造的,所留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名为李某和“梁某”。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称租车时用的伪造证件不是他带过去的,直到他被警方抓获后,才知道李某等人是怎么处理那辆租来的小车,他也没有分到钱。至于警方扣押的物证,是他曾到李某处拿了一个包,他没有看过包里面的东西。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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