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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协商民主在提案中的作用□唐黎生 黄春合

右江日报 2016-12-06 00:00 大字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对《意见》的系统学习,笔者认为在政协履职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协商民主,提高提案办理效率,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的作用,是政协组织一直在探索的问题。就这个问题,笔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当前协商民主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精神未能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如提案征集,不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协商;提案审查,不邀请党委、政府参与;提案交办不与承办单位提前沟通等。

(二)提案办理协商氛围尚未形成。部分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重视不够,即重答复轻落实,办理过程中没有与提案者、政协组织沟通协商如何办理,而是考虑如何答复。甚至有个别承办单位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把办理提案工作当做份外事,没有集中精力去解决实际问题,只是书面答复表个态,造成很多提案得不到落实,没有实效,挫伤了提案者工作的积极性。

(三)提案办理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健全。表现在办理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虽然在制度层面上设计了一些规则,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贯彻落实,导致有的提案没有跟踪督办到位,无法完全落实,影响提案落实成效。

(四)提案办理协商民主程序尚未规范。部分承办单位办理提案不按办理前协商、办理中协商、办理后协商三个环节来办理,而是例行地开个会布置任务,指定承办人就算完事,过后基本上由承办人自己去完成。该调查研究的单位不组织调查,该协商沟通的单位不出面协调,只在答复上做表面文章,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提案,由于发挥协商民主不到位而无法解决。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把协商民主精神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委员在提议案前,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精神,针对提案所涉及的事项,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撰写质量。提案审查过程中,政协组织要邀请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参加审查,把那些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等提案列为重点提案,提高提案落实的针对性。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政协组织、承办单位要发挥协商民主精神,针对提案办理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面对面地协商解决。提案办理后,加强民主评议。提案人、政协组织、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结果,开展民主评议,总结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商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提案落实质量。如某县政协委员在撰写提案前,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征求的意见和建议操作性强,委员们撰写的《关于配套和完善县城公交车上落站的建议》《发展乡镇公共厕所,提高乡镇卫生条件》《改善偏远乡镇交通条件,促进贫困乡镇经济发展》《关于建议给予村屯干普及生态乡村建设知识培训的建议》等提案质量高,内容涵盖了该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个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案得到落实后,解决了一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得到社会的认可,获得群众的点赞。

(二)营造党委和政府重视、政协协商落实的良好氛围。党委和政府重视,是提案得到落实的重要前提。党委、政府每年要把政协重点提案列入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重要议题,专门研究部署,明确每个重点提案都由一名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督办,进一步加大提案督办力度。同时,每年都安排一名领导参加政协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指导提案办理和落实工作,提高提案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在督办过程中,牵头领导要发扬协商民主精神,主动听取承办单位汇报提案落实情况,针对提案落实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提案能在法定的办理时限内得到办理。如某县在落实如《关于加快对房地产企业管理的建议》《关于取缔校园周边无证流动食品摊点的建议》等重点提案时,县委、县政府5位领导牵头督办,每位负责一至两个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在督办过程中,牵头领导每个月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落实情况一次,要求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的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答复格式进行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务必完成提案办理任务,做到程序合法,答复规范,坚决杜绝“重答复、轻落实”甚至“只答复、不落实”的现象,有效地促进重点提案办理。

(三)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机制。一是建立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双方合作互动机制。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主动邀请提案人参与到办理过程中,一起实地调研,一起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贯穿于提案办理过程。二是建立专题协商会机制。对委员集中关注又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提案,政协组织要积极协助主办单位通过联合办公、专题协商等形式,充分听取提案人及各协办单位的意见,营造良好的民主监督氛围。三是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协商机制,将协商贯穿于提案形成和办理的全过程,体现政协民主监督的协商性。四是建立民主评议制度。提案办理过程中,实行民主评议制度。通过评议,敦促问题解决,确保民主监督的严肃性。

(四)规范提案办理协商民主程序。规范提案办理前协商、办理中协商、办理后协商程序,提高提案协商民主落实效果。办理前协商,提案人、承办单位办理前协商提案办理时限、措施等。办理中协商,党委政府、政协组织、提案人、承办单位针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民主协商,通报提案落实情况,落实中碰到的困难和难题,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办理后协商,提案落实后,通过召开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会、委员问卷调查、评分等方式,组织委员对提案办理质量进行民主测评,并把评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党委、政府,以推动提案落实。

(作者单位:平果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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