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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过路费” 判刑九个月罚二千

右江日报 2016-10-14 00:00 大字

 

本报平果讯

 

 

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覃某甲与覃某乙、覃某丙(均另案处理)等村民以被害人凌某运输木材所经过的道路是该屯的集体土地为由,向其索要3000元“过路费”未果。同月18日上午,被告人覃某甲与30名村民在平果县海明林场入口100米处路段钉置木桩,阻止凌某的运输车辆通行,并要求凌某翻倍缴纳6000元“过路费”。为了将木材运出,被害人凌某被迫于18日晚交了6000元钱“过路费”给被告人覃某甲。得款后,村民才清理道路放行。被告人覃某甲分给当天到场参与钉桩堵路的村民每户100元,共计3100元,余款2900元由其掌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6000元。被告人覃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韦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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