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 占用或私设停车位、免费道路停车超48小时等行为将受罚

百色早报 2019-08-24 09: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石广欢)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它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给予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8月23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这个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

据悉,该《条例》于2018年正式启动制定工作,历经3次审议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含以下几大亮点内容:

亮点一:明确了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为推进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条例》在停车场行政管理制度上,综合百色市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重新调整的内容,确定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最有利于停车场管理的原则,指定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用停车场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开展工作,保证《条例》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亮点二:制定了停车场投资建设的激励政策。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对停车场建设管理、供地方式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如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在第十二条规定中,对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为了解决一些停车场擅自改变建设用途问题,第十五条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亮点三:呼应了共享停车的发展趋势。立法要有前瞻性,在共享经济时代,盘活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该成为每个领域的发展方向。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在《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亮点四:确定了停车场的信息化建设方向。为解决本市停车泊位供需矛盾,加强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应用,提升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条例》规定了停车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积极倡导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车技术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管理停车场,通过网络、停车诱导指示牌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亮点五:强化了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手段。为解决城市道路被私设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车辆短时停放收费等问题,《条例》以问题为导向,设置了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规范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和停车收费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条例》中规定了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僵尸车”问题,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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