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告
沈世杰、王彩玉:
您与我公司于2017年5月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您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我公司开发的位于百色市进站大道6号南大世纪广场7幢22层06号房屋,并向中国银行百色分行成功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生效后,您未依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且恶意拒绝签收我公司催缴通知函,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我公司决定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您在本公告刊发之日起7日内到我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逾期不利后果由您承担。
特此通知。
广西百色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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