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
广西百色江州投资有限公司:
本人与贵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就百色【森林·中心城】项目B1层A061、A062号铺面签订两份《商铺租赁合同》。同日,本人就B1层A061号铺面向贵公司分别交纳10224元的铺面履约保证金、16380元的铺面精装修保证金;就B1层A062号铺面向贵公司分别交纳4914元的铺面保证金、16380元的铺面精装修履约保证金。《商铺租赁合同》第2.1.1条约定商铺交付日预定为2016年10月30日。《商铺租赁合同》第9.3条约定,甲方应根据2.1.1条款按时交付铺位或场地给乙方,若逾期超过预定时间起六个月以上交付的,乙方视甲方违约,可单方解除合同。贵公司的交付时间已远远超出上述时间。依据上述条款的,贵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本人正式通知贵公司:1、解除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上述两份《商铺租赁合同》;2、退回本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共计47898元;3、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7898元为计算基数,向本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计算,直至本息全部退回之日止)。
特此通知
通知人:黄丽娟
电话:13977699208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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