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公告
一、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下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我局现依法进行公告,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二、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下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视同歇业,我局现依法进行公告,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特此公告!
百色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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