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与开发商争地下车库所有权被判驳回
本报百色讯 百色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地下停车场的权属与开发商发生纷争,于是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小区地下停车场归全体业主共有,并要求开发商不得对停车场进行出租及收费。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认为,依据《物权法》规定,小区住宅及商铺出售给业主后,建筑物便为业主所有,而地下层属于住宅楼及商铺的基础部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占有并将地下层车场出租、收费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为此,业主委员会还向法庭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宅平面图》等证据,证明地下一层是属于小区的基础工程,且大部分面积规划为整个建筑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则不以为然,认为小区地下层中有4000㎡由政府及人防办出资委托建设,产权归市政府、市人防办所有,不属于公共部分。剩余空间作为停车位,也是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的,不属于商品房公摊部分及配套设施。而且在和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地下一层除人防设施外,剩余空间面积未纳入业主共同分摊面积。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又明确约定:除纳入房屋共同分摊面积以外,小区会所、幼儿园、地面及地下停车库(位)等物业,由出卖人投资建成,物业产权及其他权益归出卖人所有。地下一层的剩余面积由开发商出资建造,无论用途是否为停车库,均属开发商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屈 宇
新闻推荐
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彩强)3月15日,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室)主任会议精神,总结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市委常委、常务...
百色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百色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