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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与开发商争地下车库所有权被判驳回

右江日报 2017-03-17 10:19 大字
 

本报百色讯  百色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地下停车场的权属与开发商发生纷争,于是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小区地下停车场归全体业主共有,并要求开发商不得对停车场进行出租及收费。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认为,依据《物权法》规定,小区住宅及商铺出售给业主后,建筑物便为业主所有,而地下层属于住宅楼及商铺的基础部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占有并将地下层车场出租、收费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为此,业主委员会还向法庭提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住宅平面图》等证据,证明地下一层是属于小区的基础工程,且大部分面积规划为整个建筑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则不以为然,认为小区地下层中有4000㎡由政府及人防办出资委托建设,产权归市政府、市人防办所有,不属于公共部分。剩余空间作为停车位,也是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划建设的,不属于商品房公摊部分及配套设施。而且在和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地下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地下一层除人防设施外,剩余空间面积未纳入业主共同分摊面积。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又明确约定:除纳入房屋共同分摊面积以外,小区会所、幼儿园、地面及地下停车库(位)等物业,由出卖人投资建成,物业产权及其他权益归出卖人所有。地下一层的剩余面积由开发商出资建造,无论用途是否为停车库,均属开发商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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