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广场晨练摔伤状告两部门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本报右江区讯 陆老伯在右江边一广场晨练时滑倒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老人将百色市市政管理局及百色市城市广场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9000余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陆老伯称,2016年3月18日早晨5时许,其来到右江边一广场散步,由于广场管理处对花圃进行施工,阻碍了道路通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自己在跨越施工路面时摔倒受伤。陆老伯认为,广场管理处在进行管理施工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广场管理处是市政管理局的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市政局承担。
市政管理局却认为,陆老伯之所以摔倒,是穿越花圃所致。而花圃内作业,并不是高度危险性作业,因此无须放置安全警示标志。陆老伯在广场内行走锻炼时,应当走宽敞无障碍的水泥路面,而不应穿越堆有垃圾的花圃。而且该局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法院应驳回陆老伯的诉讼请求。
广场管理处认为,其补种花圃里的作业已在当天完成,并把场地清理干净,施工处仍有2.5米宽的通道,不存在阻碍道路通行的情况。
法院调取事发当天110民警的出警记录后确认,陆老伯当天在广场花圃里跌倒后旧病复发,左边手脚无法活动。随后民警通知120把陆老伯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陆老伯为左股骨颈骨骨折伴随脑梗塞,左枕骨陈旧性骨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政管理局属事业单位,不从事管理城市广场的具体事务,因此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侵权主体。而广场管理处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城市广场事务,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场管理处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陆老伯提供的民警的出警录像光盘,未能证实其受伤现场存在妨碍通行的情形。陆老伯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晨练时应具备安全意识,应选择便捷、安全的通道行走,而不应跨越施工道路行走,自身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陆老伯的诉讼请求。
□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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