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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百色市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右江日报 2016-12-28 00:00 大字

 

(年月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百色市的实际,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百色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驻百色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二、出席百色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的政协委员;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四、百色军分区领导;五、在百色的厅级离退休老干部;六、中共百色市委副秘书长,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七、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位负责人;九、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十、驻百色的中央直属、自治区直属单位各一位负责人;十一、百色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十二、驻百色的高等院校、驻百色城的中等专业学校、市直高级中学及医院各一位负责人;十三、部分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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