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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宾馆提醒停车车辆被盗无法索赔

百色早报 2013-05-02 04:06 大字

 

本报右江区讯

 

 

2012年6月12日至17日,谢某驾着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在右江区某宾馆登记入住,谢某在住宿前对停车问题咨询了宾馆前台服务员,得到的回答是宾馆没有专门停车位,也没有专人看守车辆,并建议谢某到宾馆旁边的某大酒店停放车辆。但谢某在宾馆住宿期间,并没有听从前台服务员的建议,有时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门前,有时停放在宾馆附近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上。

2012年6月15日晚上8时,谢某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门前的临时停车位上即回房间休息,未采取车辆方向盘加防盗锁等安全措施。第二天上午10时许,谢某发现车辆被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尚无结果。于是,谢某把右江区某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他车辆损失56228.49元。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经营的右江区某宾馆的本身条件限制及被告宾馆不具备带车住宿的条件应是明知的,同时被告的服务员也明确告知了原告,宾馆没人专门看管车辆,原告对车辆有可能被盗的风险也是明知的,且原告将车辆停放后也未对宾馆当班服务员有特别的看管车辆的交待。因此,被告不承担保管责任,原告车辆被盗的风险及责任由其本人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已经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韦茗胧

 

 

凌积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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