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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啤酒 当事人被处罚

百色早报 2013-05-11 04:03 大字

 

本报右江区讯

 

 

4月下旬,右江区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位于右江区龙景街道百法村某日用百货店销售过期啤酒。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深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柜上摆放销售及仓库存放的“山水”牌啤酒的生产日期均为20120902,保质期为180天,到期时间为201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当即没收超过保质期“山水”

 

牌啤酒248件,并报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査。

经查,当事人王某于2013年1月从百色市区某经营部以17.5元/件购进300件(9瓶/件)“山水”

 

牌啤酒,以2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51件。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明知“山水”牌啤酒此批次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继续对外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到来,右江区工商局提醒市民:选购啤酒时要注意“一查二看再索票”,即检查啤酒是否在保质期内;看酒瓶包装是否完好,看瓶内有无杂质;选购啤酒要记得索要发票。遇到啤酒超出保质期或质量问题等情况,消费者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可直接向12315申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梁加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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