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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代理”单位签单 单位受损如何追偿

右江日报 2017-01-20 00:00 大字

 

职员“越权”代理单位“签约”后,职员违约,单位利益受损,该如何追偿呢?

法院:职员以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他人有理由相信该职员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向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后,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单位职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

黄天(化名)曾系那坡县某单位干部,年月7日,黄天持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信笺并擅自写上“兹有本单位那坡县某单位派黄天同志到百色市右江区某建材经营部租赁钢模平方米”的内容,与赵明(化名)订立《脚手架及钢模板出租合同》,租用赵明建筑搭架等物件,并约定租金、违约责任等条款。后因黄天违约,致使赵明向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经右江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黄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令由黄天与那坡县某单位共同对赵明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年9月7日,右江区人民法院根据赵明的强制申请,依法从那坡县某单位账户上划走上述款项及债务利息等费用共计元。

那坡县某单位多次找黄天追偿其已经垫付的损失,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那坡某单位遂将黄天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天赔偿单位垫付的损失元。

经审理,那坡县人民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承担表现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那坡县某单位提供右江区人民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作为向黄天主张赔偿权利的依据,足以认定那坡县某单位因黄天的无权代理造成合计元损失的事实。故法院判决由黄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那坡县某单位代偿款元。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承担表现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黄天以那坡县某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因黄天的表现代理行为承担合同违约等责任后,可以向黄天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

 

□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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