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汽油 “油老板”被判刑
本报那坡讯
出于对国家资源保护和严格危险品的管理,我国对石油成品油的仓储和零售有严格的规定,需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经营。但一些人,无视国家法律,为了个人私利投机取巧,偷买偷卖国家严格管控的物资。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南宁市的腾某某、那坡县的宏某某、力某某与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旭某某合伙,在没有取得任何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由旭某某出资并联系供油渠道购入成品汽油,运至那坡县百省乡宏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储藏在地下一个容量约为25吨的油罐内,由旭某某、腾某某联系销售,由力某某开车拉汽油卖给那坡县百省乡、百南乡一带的群众从中获利。2015年3月20日,由郭某某联系并从钦州某石化有限公司购入25.7吨成品汽油,当运到宏某某的木材加工厂时,当天被那坡县公安局抓获。经广西质量检验院质量检验,查获25.7吨成品油为国标93号汽油。经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所查获的汽油价值为229486.87元人民币。
腾某某、宏某某、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腾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判处宏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判处力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照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腾某某、宏某某、力某某已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分别移交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百色市那坡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黄国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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