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致连环损害 法官调解获理赔
本报那坡讯
6月25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调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15年1月12日9时许,黄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到那坡县木材公司办事,在倒车过程中车尾碰撞到放置在木材公司门口附近的垃圾箱,垃圾箱在往坡下滑动的过程中,先碰撞到行人陆甲,然后碰撞到由黄乙驾驶的小型客车以及隆丙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致使行人陆甲受伤、黄乙及隆丙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那坡县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陆甲、黄乙及隆丙无责任。
黄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其支付了陆甲因伤住院治疗等相关费用,并对黄乙、隆丙的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为此共花费87575.23元,而其驾驶的车辆已经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为此,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合计54701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向黄某释明驾驶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因本次事故发生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为22000元;保险公司自愿于调解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某理赔款22000元。□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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