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一社长使用资金 去向不明被判刑
本报那坡讯
那坡县坡荷乡隆示村马邓屯的梁某军在负责管理屯里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时,使用资金去向不明,1月23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梁某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2年至2013年,梁某军担任社长时,负责管理屯里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2002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那坡县林业局将该屯2001年至2011年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入梁某军的信用社和农行账户内,共计61232.61元。2013年4月,经群众信访举报,中共那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对梁某军是否存在挪用集体资金问题展开调查。2013年5月23日,梁某军在该县纪委调查组的见证下,其本人罗列出一份自2004年至2010年间屯里各项公益性支出共计9835元的单据,此项费用的支出经公布得到全屯群众的认可;梁某军于当日还将屯里35600元的公益林补偿资金转交给本屯村民黄华管理;当日核实屯里尚有15797.61元公益林补偿资金被梁某军私自挪用。2013年10月25日,梁某军请求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挪用款项退还给集体,后其未按约定期限退还。直至案发后,梁某军才于2014年4月10日将挪用款项退还给集体。
□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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