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妇盗窃他人钱财 因在哺乳期被判缓刑
本报那坡讯
今年5月4日,那坡县百都乡村民李某某,趁人不备窜到本屯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房间衣柜里的钱包内盗得现金800元,并用钱包内的钥匙打开王某某房间床头前的木箱子又盗得现金3000元。案发后,李某某于5月6日16时和21时分两次将所盗得的现金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并于5月7日到那坡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赃款退还给受害人,取得了受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也因为罪犯李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生育一女孩,尚处于哺乳期。基于以上因素,那坡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李某某作出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法处罚。李某某虽免遭牢狱之苦,但必须接受10个月的社区矫正。
□黄国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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