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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确权地起纠纷 他砸坏对方家铁门

百色早报 2014-08-01 00:31 大字

 

本报那坡讯

 

 

7月2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因抢种未确权地产生纠纷而砸坏对方铁门的农某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4200元。

那坡县居民赵某与农某因对坡毛社(地名)的土地权属有争议,两家争抢种植该地,赵某先后6次拔掉农某种植在该地的杉木苗,农某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得到妥善处理后怀恨在心,于2013年12月29日下午,手持大铁锤冲到赵某家,将赵某家的大铁门砸坏。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那坡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出面调查了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农某对被砸坏的大铁门给予修复,如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但过后农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为此,那坡县公安局对农某作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但农某被拘留后仍拒绝履行调解协议,赵某遂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农某赔偿被损坏的大铁门价值7000元、歇业损失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1万元。

农某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但认为是因赵某多次拔掉他的杉木苗,他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拒绝赔偿,而自己已经接受了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因此,农某对于铁门价值7000元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赔偿也要等赵某赔偿其杉木苗之后方可赔偿。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农某以与赵某有土地权属纠纷为由,以非法手段砸坏赵某家的大铁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引起农某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是赵某先动手拔掉农某家种植在坡毛社(地名)的杉木苗。因此,赵某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农某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确定由农某承担60%责任,赵某自行承担40%责任。赵某家被砸坏的大铁门因已经不能恢复原状,农某应按原价值的60%照价赔偿,即4200元。

□黄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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