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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箱后门板弹开发生意外车主担责再诉保险公司获支持

广西日报 2014-06-04 10:47 大字

■以案说法

农群惠

[案情]日前,那坡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车主先予赔偿死者家属后再起诉保险公司理赔引发的责任保险合同案件,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11万元。

2013年10月14日,黄某驾驶自有的自卸低速货车沿靖高线由云南省富宁县板仑乡板仑街方向驶往那坡县方向,8时30分许行至K105+900米路段时,黄某的车辆货箱后门板弹开,而黄某却不知,继续行驶至与对向驶来的由张某甲驾驶(当时搭载张某乙)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弹开的后门撞上张某甲佩戴的安全帽后,继续与摩托车上的乘车人张某乙的头部发生碰撞,导致乘车人张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20日,富宁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2013年10月23日,黄某和张某乙的家属在富宁县公证处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分两次赔付张某乙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因为黄某的车辆于2013年4月8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那坡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死亡伤残保险责任限额为11万元,所以黄海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要求黄某向法院起诉解决,黄某遂向法院起诉。

[评析]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责任人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为12.2万元(其中伤残伤亡强制险为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黄某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且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亡的后果,故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的死者是当场死亡,不产生医疗费等费用,故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分项计算的伤残伤亡强制险为11万元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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