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不交待同伙落网再获刑
本报那坡讯
那坡县坡荷乡农民小杰、小国,因为盗窃靖那高速公路的钢筋,于2013年6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没有完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刚出狱后不久,另一同伙人小军落网,供出了小杰、小国一起盗窃的事实。于是,小杰、小国第二次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2012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军、小杰、小国经事先商量后,由小军与小杰到那靖那高速公路某工地盗走一台电焊机及连接在电焊机上的电缆线,然后打电话叫小国开车过来接应,三人将盗得的物品拿到坡荷乡那池村弄庄屯黄某某的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001元。案发后,被盗电焊机已经返还失主。
小杰、小国被抓获归案后,没有交代上述事实。那坡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6月28日审理其盗窃案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小杰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小国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过后不久,他们的同伙小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其与小杰、小国盗窃高速公路电焊机的犯罪事实。小杰、小国因前案被释放不久,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坦白了之前尚未供述的犯罪事实。投案当天,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小国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7000元;判处小军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小杰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黄勇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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