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欺骗手段添加“签字”债主骗人终骗己
本报那坡讯
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公开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陈某要求农某承担偿还女儿农某某借款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农某与农某某系父女关系,从2005年开始农某某染上赌瘾,到2010年农某某因为赌博欠下近100万元的债务,父亲农某为替女儿还债已将家里唯一的财产——位于那坡县城的一栋楼房卖掉,还清了女儿农某某5年来的欠款。
2011年10月至11月,农某某因赌瘾发作,向年过七旬的陈某先后两次借款共计25000元,并写下欠条承诺半年后还清。超过借款期限后农某某无钱还债,陈某到农某某家要求她重新书写借条,并约定借款的期限为一年,同时要求农某某的父亲农某作为借款的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在拿到新的借条后,陈某为保险起见,叫农某某偷偷在农某所签的字前面加上“担保人”几个字。2013年6月14日,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农某某因无钱还债已下落不明。陈某遂将农某和农某某两父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要求农某按照借条上书写的字据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农某则称农某某借款是事实,但借条上的“担保人”几个字非其本人所写,其只是按照陈某的要求作为借款的证明人签字而已,故该借款应该由实际借款人农某某偿还,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的认证,主办法官查明了案件的事实,确认了陈某利用欺骗手段让农某在借条上签名字,过后再让农某某偷偷在农某所签的名字前面加上“担保人”几个字样的事实,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农某当初作为借款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意愿。农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作缺席审理,并视农某某自动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该院经审理,判决由农某某偿还陈某借款25000元,并驳回陈某要求农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陆慧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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