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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小三”名义买房遭情变 诉求确认房产所有权获支持

百色早报 2013-08-30 03:07 大字

 

本报那坡讯

 

 

 

幻想以“小三”名义买房,与妻子离婚时房子就不用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哪知“小三”也不可靠,最终两人闹开,已付了首付的房子就有了麻烦。

黄俊与农倩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情人关系。2012年初,黄俊有意再买一套房,但担心与配偶离婚时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后经与农倩商量,决定以农倩名义办理按揭购房手续。2012年2月9日,黄俊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

 

3月2日,黄俊以农倩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购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付购房首付款71759元(含10000元定金),合同约定房款236759元。2012年6月30日,黄俊以农倩名义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165000元。该笔贷款是由黄俊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还本付息。岂知天有不测风云,在与黄俊交往时,农倩又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并决定不再来往,黄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确认该房屋归黄俊所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陆思林

 

林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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