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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断同伙的手上演“碰瓷”戏 三青年被判刑

百色早报 2013-07-08 03:39 大字

 

本报那坡讯

 

 

那坡县年仅17岁的小强(化名)与云南省富宁县的无业青年邓小林、盘光平商量后,想出了以“碰瓷”骗取钱财的法子。他们先将邓小林的手臂打断,然后在公路上伺机上演“碰瓷”戏码。结果铛锒入狱,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2年10月18日16时许,小强伙同他人以“碰瓷”的方式在云南省富宁至田蓬公路富田线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邓某某1200元。

得手后的小强显得很有“经验”,2012年11月下旬,小强、盘光平在云南省富宁县某宾馆拿毒品给邓小林吸食,在邓小林处于昏迷状态时,两人用钢管敲打邓小林的左小臂,致邓小林左手小臂骨折。同年11月26日,小强、邓小林、盘光平商量好后,到那坡县百大至平孟公路德隆往百大路段伺机以“碰瓷”。盘光平驾驶摩托车在前方物色车辆,小强骑自行车搭载事先被弄断手臂的邓小林在后接应。当天10时许,陆某某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从德隆乡往那坡县城方向行驶时,盘光平驾驶着摩托车故意在其前方放慢车速向同一方向行驶,迫使陆某某超车,而小强、邓小林则在陆某某靠左超车时,故意将自行车碰撞到农用车造成交通事故,接着小强就以邓小林被撞断手臂为由要挟陆某某,盘光平则冒充邓小林的父亲打电话向陆某某勒索7000元医药费,后陆某某报警并带邓小林到医院检查。经交警部门调解,陆某某支付给邓小林医药费5000元。得钱后,小强、邓小林、盘光平各分得1500元,余下的500元作为伙食开支。

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盘光平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盘光平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邓小林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3人退赔赃款给受害人。

 

□黄勇慷

 

 

林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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