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某药业公司设立霸王条款被处罚
本报隆林讯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该县某药业公司下属的各药店在向消费者发放的代金券中含有“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是,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下旬开始在其下属的各药店向消费者发放代金券共计600张,代金券正面含有“300元代金券,凭此券在本店消费20元可抵5元,满40元可抵现金10元。有效期:永久有效”等内容;代金券的背面标注有“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当事人对“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不能作出合法解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排除消费者享有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陈廷王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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