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引争吵 持刀伤人致重伤 隆林一男子领刑赔十余万

百色早报 2018-06-12 09:25 大字

本报隆林讯男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冲动之下持菜刀将他人头部砍成重伤二级,不仅赔偿了10余万元,还因此获刑。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5月12日18时许,陈某与王大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乡库区郑某的浮房内吃饭饮酒,两人因钓客问题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撕扯倒在地上,期间,陈某从地板上摸到一把菜刀朝王某的头部砍了一刀。经鉴定,王某的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家属代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7395.28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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