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到按摩店找人未果 损毁他人财物进班房

百色早报 2018-06-05 09:29 大字

本报隆林讯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晚,黄某将自己开设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某按摩店停业关门后到该店二楼休息。次日凌晨4时许,何某酒后到该按摩店找黄某,经敲门无人应答后,何某用拳头敲碎该店玻璃门,上到二楼敲打黄某房间防盗门,无人应答后用脚踢防盗门致该门凹陷。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玻璃门及防盗门的参考价格为3092元。

另查明,何某犯抢劫罪,2012年3月9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殴打他人,2017年11月2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法院认为,何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以上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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