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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动农村公路建管养协调发展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 特约记者 梁力升

右江日报 2017-04-20 10:08 大字
田阳那满大桥。□黄小倍摄乐业县逻沙乡农村公路。□肖发凌摄乐业县甘田镇朗英通村水泥路。 □陈俊霏摄靖西市壁灵村农村公路。□黄小倍摄靖西市同德至武平通村水泥路。 (靖西市交通运输局提供)隆林各族自治县农村公路。 (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提供)

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规定,《办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进一步对《办法》进行解读,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潘龙于近日就《办法》实施目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潘龙:《办法》的实施,是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而制定。

记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试用范围是什么?

潘龙: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记者:各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谁?有哪些责任义务?

潘龙: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所负的责任有哪些?

潘龙:按照《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记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所负的责任是什么?

潘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记者:法律是如何保护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

潘龙: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等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记者:农村公路规划应以什么为依据?

潘龙: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记者:县道、乡道、村道规划的编制如何办理?农村公路规划修改的程序是什么?

潘龙:县道和乡道规划的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如何进行管理?

潘龙: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农村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农村公路街道化,影响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记者:农村公路建设应如何进行,县道、乡道、村道的最低公路等级是什么?

潘龙: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公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现有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农村公路,应当逐步改造。

记者:《办法》对农村公路项目中的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线、候车亭、港湾站等附属工程有何规定?

潘龙: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建设项目中的防护、排水、安全保护、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便民候车亭或者港湾站等附属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记者:《办法》对农村公路施工设计、招标投标等有何规定?

潘龙:首先,技术等级为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其次,二级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记者:农村公路建设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规定?

潘龙:首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其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第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技术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

记者:农村公路管理中如何落实监督工作?

潘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鼓励当地群众或者群众代表有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记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如何开展?

潘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整、及时立卷归档,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记者:在农村公路养护中,县级人民政府有哪些职责?

潘龙:首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养护实际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其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记者:《办法》对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有何规定?

潘龙: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要参照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记者: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如何维护好桥梁工程的安全性?

潘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发现农村公路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检测发现公路桥梁损坏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记者:如何应对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受损的情况

潘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警支援,尽快恢复通行。

记者: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是谁?

潘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记者: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哪些行为被禁止?

潘龙:(1)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2)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堆粪沤肥、撒漏污物;(3)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4)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5)损坏、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6)其他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记者:在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管理中哪些行为被禁止?

潘龙:(1)禁止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2)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管线;(3)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业和搭建其他设施。

记者: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是什么?

潘龙:(1)县道不少于10米;(2)乡道不少于5米;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记者:《办法》对涉路施工活动有哪些规定?

潘龙:以下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取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记者:《办法》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有何规定?

潘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人对乡道、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记者:县级人民政府如何做好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工作?

潘龙:首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记者:《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基金管理有何规定?

潘龙: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记者:在农村公路管理中如何落实资金审计工作?

潘龙:农村公路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审计、财政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记者:如何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潘龙:首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对违反办法中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2)摊派、违法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在实际中的运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实施已近一个月,办法对百色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有何影响,百色目前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现状如何,百色将如何更好的实行办法?针对这一些列问题,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潘龙做了详细解答。

记者:百色目前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现状如何?

潘龙:目前,百色市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总里程13453公里,其中:县道3072公里、乡道2218公里、村道8116公里、专用公路47公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下达百色市的2016年广西农村公路路况指标为:县、乡及村道优良路率分别为44%、33%、26%;中等路率以上分别为75%、70%、65%。截至2月底,全市县、乡及村道优良路率分别达到44.52%、33.97%、26.68%;中等路以上比例分别达到76.51%、70.99%、67.12%。各项路况指标均达到了自治区公路局下达百色市农村公路路况指标。

记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在百色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将发挥什么作用?

潘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对百色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营造更加顺畅的出行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职责,特别是村道路政管理职责;建立农村公路绩效考核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行为的规范,将可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

记者:百色将如何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潘龙:我们将组织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镇村干部集中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中的职责。加强舆论宣传,大力推进百色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农村公路绩效考核与社会监督机制,使百色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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