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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过世留下房产和存款 老人与妻子的儿子打起官司 近两百万遗产该由谁来继承?□本报记者 岑 岭

百色早报 2016-11-17 00:00 大字

 

老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可观的存款,也留下了一堆麻烦。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直系亲属都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老伴去世,他应该是法定继承人,但老伴的两个儿子却认为他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为了这事,他将两个人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老伴去世留下巨额财产

文永辉今年86岁,1991年4月,他与陶某登记结婚重组家庭。婚前,文永辉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陶某也有两个儿子。婚后,二人于1991年5月开始承包隆林各族自治县食品公司饲料店,主要经营浓缩饲料、农药及水果批发等。1997年,他们在隆林新州镇兴隆街投资兴建了一幢四层半的楼房,2011年又加建了一层半。2012年,他们将所经营的饲料店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店名为“隆林××兽药饲料经销处”。

陶某去世前,登记在其名下的存款共67万多元,其房产估值为62万多元,家中留有价值11.7万元的首饰和现金11.3万多元,经销处还有约42万的资金。2014年2月,陶某去世后,这些房产、资金和首饰都被她的两个儿子占有。

文永辉说,自己和妻子共同生活了25年,如今,妻子去世,遗产全部被其两个儿子占有,自己仿佛成了外人一般,这让他在感情上很难接受。文永辉认为,这些约为194万的财产属于他和陶某的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归其所有,另一半再作为陶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房产是否属于遗产?

如今,陶某的大儿子秦某某就住在母亲留下的这栋房子里。

秦某某表示,这套房产与母亲和文永辉都没有关系,不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建造房产的宅基地是他于1997年4月14日以33000元购买的,当天还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等均为他个人之名。

文永辉说,结婚后,他与妻子陶某就开始承包食品公司的饲料店,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生意越做越红火,积累了一定的资金。1997年,他与妻子商量后决定用经营饲料店积累的资金购买宅基地,建起了一幢四层半的楼房,2011年又加建了一层半。

“1997年,我们购买宅基地建房共花去约20万元,而当时秦某某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工作和收入,根本就没有能力出资建房。”文永辉说,当年,他在单位上班,而陶某经营饲料店,因此他们把建房的事情交由秦某某负责,建房土地及材料的购买、相关证件的办理等都以秦某某之名进行。房子建好后,在申办房产证的时候,秦某某将其名字作为房产证的所有人填入房产证,而这件事也引发了他和妻子之间的矛盾,成了他们离婚的导火线。重归于好后,针对秦某某的行为,他与妻子于1998年6月8日签订了一份《共同财产契约》,约定房产、家用电器、金银首饰等物品是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任何人,包括双方子女都不能侵占。因此,文永辉认为,该房产有一半归他所有,另一半属妻子的遗产。

到底离婚没?双方各执一词

秦某某认为,文永辉与自己的母亲虽然于1991年登记结婚,但婚后个人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且二人于1998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文永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秦某某说,母亲陶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曾向文永辉借了18000元来周转,因没能及时还款而与文永辉产生矛盾。1998年3月31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夫妻关系已经不存在。不久后,文永辉又向陶某提出复婚请求,自行到双方单位要了婚姻状况证明,并于1998年6月22日独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代替陶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然而对于复婚一事陶某并未同意,离婚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对于秦某某的说法,文永辉表示不认同。他说,当年他们的确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政办公室准备办理离婚登记,且双方已经把结婚证交给工作人员,但因为陶某不同意退回其18000元,并没有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双方都不同意离婚,当天没有成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当时离婚证已经填写好了,民政办工作人员只好在离婚证上写上“作废”二字。如今,该离婚证仍存放于新州镇民政办。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将结婚证退回给他们,他误以为他们已经离婚,因此,1998年6月22日,他又向新州镇民政办申请与陶某登记结婚,虽然申请书上陶某的签名是他代签的,但当时陶某也在场,因此对与其结婚登记是认同的,新州镇民政办工作人员经审查后,当场就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从那以后,他们两人就一起生活着,直至2014年陶某过世。然而陶某过世后,他们所签订的《共同财产契约》的原件和结婚证都被秦某某藏了起来。

“现在看来,因为当时填好的离婚证是作废的,也并没有发放给我们,因此我们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文永辉说。

向法院起诉要求

分割遗产

2014年,文永辉将陶某的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对陶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2014年11月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永辉与陶某已于1998年3月31日办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夫妻关系已不存在。且不能提供结婚证证实其与陶某于1998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因此夫妻关系并未恢复,其对于陶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遂驳回其诉求。

对于该判决,文永辉表示不服,遂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12月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永辉与陶某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文永辉的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只有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双方属自愿离婚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然而文永辉与陶某的离婚证是作废的,并没有发放给他们,如今仍存于新州镇民政办档案室,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陶某过世后,双方的结婚证被秦某某藏匿,因此在庭审期间无法提供,但结婚证的存在与否并不影响夫妻关系效力认定,法院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夫妻关系成立的事实。

2016年10月13日,文永辉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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