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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被处罚

右江日报 2016-09-30 00:00 大字

 

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对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

2014年10月,刘某、张某、杨某共同出资开办公司,定在新州镇某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6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时提供的场地租用协议涉嫌虚假,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刘某、张某、杨某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为图方便,在未经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起草场地租用协议,伪造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名盖章后提供给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在调查中,当事人对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

□陈廷王

 

 

黄峰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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