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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14周岁女孩 一男子被判刑3年

百色早报 2016-09-27 00:00 大字

 

本报隆林讯

 

卢某在途中碰见韦某等不满14岁的小女孩,搭讪后强行将韦某拉到家中,将其奸淫3次。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12月6日18时许,卢某、杨某、杨开某3人,驾驶摩托车在该县某乡街上遇见吃烧烤的某中学学生韦某(2002年4月4日出生)和杨某某,并主动搭讪。随后,卢某与杨某、杨开某驾车搭乘韦某、杨某某兜风。期间,韦某、杨某某要求返回学校,但卢某等人拒绝将其二人送回学校。当晚11时许,卢某产生与韦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便强行拉拽韦某到其家中二楼房间,在韦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卢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晚卢某强行与韦某发生性关系共3次。次日中午12时许,韦某的母亲在卢某家中找到韦某,韦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卢某采用暴力手段奸淫未满14周岁的女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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