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至河南 潜逃10年终获刑
本报隆林讯
一女子合谋拐卖妇女、儿童到外省,潜逃10年后自首。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某荣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某荣所获赃款6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06年11月间,同案人杨某学(已判刑)提出并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某村的张某生(已判刑)合谋,欲拐卖该县蛇场乡某村的王某奶牟利。张某生表示同意,由同案人杨某学将王某奶及其子女王某年(1995年生)、王某全、王某江带到岩茶乡某村,并安排在杨某学家烤烟房内食宿。数日后又将王某奶及其子女带到张某生家。当中,张某生又向本屯的杨某奶(已判刑)提出欲将王某奶带到河南省出卖之事,杨某奶也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杨某荣(杨某奶的丈夫)及同案人杨某学、张某生、杨某奶共同将王某奶、王某底、王某全、王某江带至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的杨某(已判刑)家中,并由杨某联系买家。后来,被告人杨某荣和杨某学、张某生、杨某奶以亲属和介绍人的身份以8000元将王某奶卖给潢川县踅孜镇某村的陈某水为妻。之后又以22000元将王某底卖给潢川县来龙乡某村的魏某军为妻。被告人杨某荣分得赃款6000元。被告人杨某荣于2016年3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荣贩卖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应依法惩处。杨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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