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矿石 潜逃三年终获刑罚
本报隆林讯
男子伙同他人盗窃矿石潜逃3年被抓受审终获刑罚。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6月3日晚,李某伙同黄某宁、陆某屯、陆某色、黄某明、陆某雄、王某快(均已判刑)、黄某利(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当晚8时许,携带钢锹、铁锤等工具和物品到隆林县锑业公司马雄锑矿31号洞7600中段28处盗窃锑矿石,然后用蛇皮袋装好矿石并集中堆放。次日13时许,李某等人被公安民警和锑业公司保安人员发现后逃离矿洞。为了防止盗挖人员回来抢矿石,公安民警和锑业公司保安人员扣押了被盗挖的矿石,并将31号矿洞洞口的铁门关闭。2015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云南昆明将李某抓获归案。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4吨锑矿石价值29977元。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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