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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盗窃7起 小伙锒铛入狱

百色早报 2014-07-16 03:44 大字

 

本报隆林讯   “90后”小伙杨明(化名)17岁时开始盗窃,在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一年内盗窃7起,赃物价值9000余元。近日,杨明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共同赔偿失主阿丽(化名)等5人经济损失共计2827元; 杨明所获赃款129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5月13日13时许,杨明伙同罗军(另案处理)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城东西林桥(地名)某汽车修理厂门前,盗走阿丽的电动车内的4个电瓶,并将电瓶拿到回收站销赃获赃款200元。经鉴定,被盗四个电瓶在案发时价值680元;同年8月25日晚,杨明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体育场附近何某家门前,盗窃何某的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后拿到废旧回收店销赃得赃款110元。经鉴定,被盗五个电瓶在案发时价值712元。此后,杨明还到王某的经营部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的50多元现金;盗走胡某的6袋玉米后销赃获得赃款330元、盗走王某花的一辆黑色电动车销赃获得150元;在一超市内,盗窃得杨某的一台白色直板手机和放在抽屉内的200多元现金;将张某一的黑色男式摩托车盗走后拿去抵押,获赃款500元。事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或独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8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告人杨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因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与被告人共同承担给失主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梁绍山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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