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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100元被罚1000元

百色早报 2014-04-16 01:11 大字

 

本报隆林讯

 

 

 

一男子因在市场上扒窃100元,构成盗窃罪,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隆林各族自治县首例因扒窃行为受到盗窃罪追诉的刑事案件。

2013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在该县蛇场乡市场扒窃准备买衣服的杨某口袋时,不慎将所扒窃出的100余元钱掉落在地上,被杨某发现,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抓获。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构成盗窃罪的规定。在此之前,扒窃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以上才以盗窃罪定罪,在公共场所小偷小摸的扒窃行为,接受的只是治安处罚。□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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