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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买卖双方都领刑

百色早报 2014-04-23 01:08 大字

 

本报隆林讯

 

 

 

隆林一男子为开采石场,非法向他人购买了3件炸药,在准备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零6个月。

 

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王某在该县天生桥镇的张某家,以325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3件炸药(共72公斤)和电雷管50发。同月27日,王某在其经营的采石场准备使用炸药、电雷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扣押剩余炸药49.4公斤和电雷管34发。次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提醒市民:爆炸物属国家强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买卖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随意买卖,否则就会触犯刑律。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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