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报复生邪念强奸未遂获刑二年
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一男子为报复仇人,竟对对方实施强奸(未遂),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名男子叫田某,2012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田某喝酒后回家,途经被害人小玲(化名)家时,因平时一些琐事对小玲怀恨在心,便产生报复心理。于是,田某从地上捡起石块砸向小玲家的侧门后,又转到大门处用力推断门后的木插梢,强行闯入其房间内。田某进入房间后,小玲用电筒照射其面部,田某怕对方认出自己,就打掉了小玲手上的手电筒,并用双手掐她的脖子,还用毛巾塞住她的嘴。当时,田某看到小玲没有穿裤子,便欲对其实施强奸,由于酒醉后身体原因而未得逞。随后,田某又对小玲进行摸弄、猥亵后才离开。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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