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人伤残雇主也要担责
本报隆林讯
何某雇幸某帮其开车送货,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将受害人张某撞伤。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雇主何某赔偿受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今年2月16日,幸某受何某指派,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送货途中与受害人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其摩托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幸某系何某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何某承担事故损失的60%,赔偿张某5万余元。
□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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