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妻子有外遇 丈夫获赔偿

百色早报 2012-11-02 05:26 大字

 

本报隆林讯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妻子婚外情引发的离婚纠纷案,被告何花除同意与原告黄国地离婚外,并同意给付原告经济帮助5000元及承担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

原、被告于2007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2月29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被告自2010年3月到广东打工,并与他人同居,致原、被告夫妻分居2年多,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后长期分居,婚前及婚后双方都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予以一定的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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