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五头牲畜被判刑五年罚款五千
本报田林讯
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牲畜案,被告人龙某因伙同他人盗窃5头牲畜被判5年刑罚金5000元。
2010
年1月28日晚,被告人龙某伙同本村彭某(另案处理)、王某、李某(二人已判刑)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八峰二队罗某家的牛栏内,将一头公黄牛盗走,后用龙某的三轮摩托车运到隆林县城牛马市场卖,得款4000元。2010年1月31日,龙某又与彭某、卢某(另案处理)、李某、王某商量后窜到田林县高龙乡偷羊,但未果。后又商量偷骡子。当晚22时许,五人窜到高龙乡达尧村龙旺屯附近的“排田”(地名)处,将该乡弄南村小山屯赵某家的一匹公骡、达尧村龙旺屯梁某家的一匹公骡、张某坤家的一匹公骡、达尧村达尧屯侯某家的一匹母骡盗走,连夜牵往隆林方向。次日17时许,当李某、王某等五人将骡子牵过定安镇央荣村八贯屯时,李某、王某被当地群众当场人赃俱获,龙某、彭某、卢某趁机逃脱。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四匹骡子分别退还给失主,赵某、梁某各自把骡子领回来后不久分别以4800元、678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田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坤被盗的公骡价值7500元,侯某被盗的母骡价值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伍海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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