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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车受损 请求赔偿被驳回

百色早报 2012-09-27 05:40 大字

 

本报西林讯

 

 

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2月22日,原告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款为6.8万元。同年2月18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2011年9月7日3时许,原告李某的父亲驾驶该辆车从隆林各族自治县往西林县方向行驶的途中,在一下坡弯道处驶出道路翻下山坡,造成李某的父亲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某的父亲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派员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车进行定损,定损结果为该车损失额为4.837万元。被告在调查中同时得知李某的父亲是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向原告理赔车辆损失。原告李某于今年5月25日向西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6.8万元。

法院经认真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丽萍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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