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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敲诈勒索他人变阶下囚

右江日报 2016-12-30 00:00 大字

 

本报凌云讯

 

 

本应是受害者,却成为阶下囚,让家住凌云县伶站瑶族乡九民村的杨某甲与杨某乙后悔不已。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两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元。

今年2月4日时许,吴某驾驶货车路过凌云县伶站瑶族乡九民村时,因超车不当刮碰同向行驶的杨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侧翻造成杨某甲及其搭载的妻儿受轻微伤、摩托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向前行驶。杨某甲立即搭乘随后的一辆轿车追赶拦停肇事车辆,并联系其胞兄杨某乙等人到场。随后,吴某拨打救护车将杨某甲及其妻儿送往县医院治疗,杨某甲则委托杨某乙在现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二人始终保持电话联系。杨某甲通过电话要求吴某赔偿各项损失元才给放行,吴某认为赔款过高,达不成协议被迫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现场已聚集七八十名情绪激动的村民。后由杨某丙代表杨某甲、杨某乙与吴某及其亲属到警车里协商。杨某乙等人坚持要求赔偿元,也不采纳在场民警的意见。随后,杨某甲及部分村民围堵警车,几次欲将吴某及其亲属拉出车外殴打,均被民警及时阻拦。杨某乙等人还扬言不许民警依法扣车,亦不许将吴某带离现场。为防事态失控,民警未能将吴某及其亲属强行带离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吴某被逼无奈,最终只能按照杨某甲提出赔付了元,才得以离开现场。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中遭受轻微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本应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却与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现金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秀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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