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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驾车致人死 赔钱又获刑

百色早报 2016-12-15 00:00 大字

 

本报凌云讯

 

 

醉汉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终因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8个月。

年2月日下午,陆某在下甲镇某村其岳母家吃饭饮酒,当晚又与朋友在凌云县城某KTV唱歌喝酒。时许,陆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凌云县城返回下甲镇,当行至S线公里加米处时,发现杨某正横过马路,走到路中间,陆某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撞上杨某,造成双方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杨某被送往凌云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陆某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杨玲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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