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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抵押共有房屋 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百色早报 2015-07-15 14:50 大字

 

本报凌云讯

 

 

凌云县泗城镇人罗某为了购买轿车,向同事陈某借款15万元,并瞒着妻子黄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抵押给同事陈某,黄某知道抵押情况后,起诉罗某和陈某,要求确认罗某和陈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原告黄某诉称,抵押房屋系她与罗某婚后购买的共有房屋,房屋登记在罗某名下。今年1月,罗某擅自和陈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从陈某处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黄某认为,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罗某隐瞒房屋共有的事实与陈某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罗某与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罗某与陈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其中例外情况为: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抵押房屋为罗某与黄某的夫妻共有财产,罗某向陈某借款15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登记给陈某,均未征得黄某的同意,而且自罗某与陈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黄某起诉本案,时间间隔2个多月,应视为黄某对陆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提出了异议。法院判决罗某与陈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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