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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员孕期“被辞职” 起诉公司获赔偿

百色早报 2015-04-22 16:54 大字

 

本报凌云讯

 

 

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凌云一女职员在孕期“被辞职”,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2012年9月,凌云县的罗某入职凌云县某公司,担任行政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2014年7月,罗某检查出自己怀孕,人事经理要求其在同月26日辞职,罗某拒绝。罗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始终予以拒绝,并口头让其不要继续工作,今年1月之后不再继续支付工资,并不再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为此,罗某将该公司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损失的三个月工资收入4800元,支付其因违法停止的医疗保险而未能获医疗报销的分娩费6000元。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凌云县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因违法停止的医疗保险而未能获得医疗报销的分娩费共计6000元。□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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