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负案在逃又诈骗 数罪并罚终获刑
本报乐业讯3年前,一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逃期间,该名男子仍执迷不悟,又与他人实施诈骗。近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是柳州人。2016年2月,罗某伙同覃某、陆某(在逃)一起到河池市天峨县,利用汽车干扰器干扰受害人赖某的汽车上锁,后将车内的4800元现金盗走。2016年4月,罗某又伙同覃某、吴某一起开车到乐业县寻找盗窃目标,当发现受害人禤某用车钥匙遥控上锁时,利用汽车干扰器干扰汽车上锁,后将车内的7100元现金盗走。三人在返回宾阳县时途经凌云县,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肖某车内的2万元现金盗走。覃某、吴某于2016年11月29日被乐业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罗某则开始了漫漫逃亡路。2019年10月,罗某与他人一同实施网络诈骗,骗取长春市一受害人5500元。2019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在宾阳县将罗某抓获归案,罗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盗窃罪、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罗某与覃某、吴某在实施盗窃犯罪中,相互配合实施盗窃,所起的作用相当,没有主从之分,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与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中,事先密谋,分工合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所得赃款已追回返还受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罗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罗昌明陆欣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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