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柴油案 (乐市监处字〔2019〕1号)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日投诉人黄某永等6人投诉称,他们的车使用了乐业县某加油站的车用柴油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机械故障,要求依法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从某加油站购进涉案油品,进货价为6800元每吨,以7200元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69984元。截至案发,共销售5.72吨车用柴油,获利2871元,尚余4.5吨车用柴油未售出。上述O#车用柴油经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4.5吨和违法所得2871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车用汽柴油时,注意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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