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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合理吗?

百色早报 2017-05-25 08:55 大字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推行开来。近日,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赔偿3万余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在网上也掀起了不小的风浪,有的网友认为应取消“末位淘汰制”,觉得该制度缺乏科学性而且让员工很紧张;也有的网友认为这种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那么,你觉得这种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应该被淘汰?读者朋友们,大家都来谈谈吧。

“末位淘汰制”该休矣  □陈学文(右江区)

某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来管理员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易遭员工反对,被告上法庭被罚赔是理所当然的。首先,“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的依据,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法,侵犯了员工的正当权益;其次,员工的“绩效”是与主观努力和客观原因有关。例如商场某员工,他工作的“绩效”既包含有主观的积极或懒惰工作原因,又有如旺季淡季、货物的品质、工伤病假事假等客观原因的影响。只按一时的“绩效”,不结合实际,不问青红皂白,不做思想教育工作就予以末位淘汰,这不科学,也不合情理,难以令人心服口服。因此,“末位淘汰制”该休矣!公司只有按法律、规章制度来行事,进行人性化管理,从关心员工入手,提高员工素质,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制定激励机制等调动他们爱岗敬业的积极性,把公司的工作做好,才是正确的用人之道。

“末位淘汰制”应该被淘汰  □黄国顺(田阳)

“末位淘汰制”这种绩效考核制度应该被淘汰,因为该制度没有人情味,缺少人文关怀,不仅让公司里的广大员工时刻感到紧张不安,而且更重要的是该制度缺乏科学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的公司赔偿被淘汰员工3万余元,就足以证明该制度既缺乏科学性又没有法律依据,既无章可循又没有法律条文支持。其实不论在哪个公司,每个员工工作能力各有不同,不管怎样排名,都会有一个排在最后,但排在最后的那个并非一无是处,非要达到淘汰的地步。只要其工作尽职尽责,工作态度端正,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违法犯罪,哪怕工作绩效排名在最后,公司也没有权利将其除名掉。

“末位淘汰制”欠缺科学依据  □戴天敏(田林)

如果单位完全出于提高员工素质与积极性,且考核是合情合理的,那么“末位淘汰制”是可以实施并能有利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但是,从科学的角度看,“末位淘汰制”是欠缺科学依据、而且也有漏洞的。试想,各个单位、部门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在同行业以同样的标准去评价员工,有的单位的末位可能是其他单位的首位或中上位,这正是“末位不末”,如果淘汰掉他们,即使单位再招入新的员工,实际效果也可能仍然不如以前,从这个角度说,“末位淘汰制”是欠缺科学的。相反,在总体水平不高的单位里,实际上“首位不首”,需要大刀阔斧地彻底更新换代,而此时末位淘汰制会起到保护这部分“首位不首”的人。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末位淘汰制”也有漏洞,而且也有不科学的因素存在。

“末位淘汰制”缺乏合理性  □张 敢(平果)

一个公司的发展、壮大,靠的是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值得珍惜。团结奋进才是关键,而不是实行“末位淘汰制”。在一个公司里,激发员工积极性的方法很多,不一而足,一个有效的方法是设立奖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绩效考核达标的员工进行奖励,激发他们更大的积极性,从而起到榜样和模范带头的作用,激励后进员工向他们看齐,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末位淘汰制”是一种歧视行为,更是一种简单粗暴的作风,它缺乏温情,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让员工很紧张,人人自危,在这样的氛围里,哪来的和谐幸福可言。甚至物极必反,为了通过绩效考核,员工之间往往会勾心斗角,拉帮结派,不择手段,相互打压,没有起到团结奋进,让公司发展、壮大的目的,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末位淘汰制”缺乏科学性,没有以人为本的理念,是不合理的,应该淘汰。

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何 凡(靖西)

在任何企业单位中,激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缺乏激励的企业是效率低下的,而“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通过有力的竞争使整个企业处于一种积极上进的状态,克服了人浮于事的弊端,进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部门效益。然而“末位淘汰制”有优点也有缺点,所以用之应该慎之又慎。具体在实践的落实中,应考虑具体企业是否具备适用的条件和环境,是否确定了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是否建立了合理的内部人才市场制度,是否拥有合适的企业文化。如果本企业人浮于事、人员过剩,管理没有形成健康有序的机制,那么实施“末位淘汰制”是适合的;相反,一个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人员精练、素质较高、机构简单、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硬性推行“末位淘汰制”,被淘汰的员工有可能比同类企业优秀的员工还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而造成的职位空缺是无法迅速的从人才市场得到补充,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这种企业就不适合用“末位淘汰制”。应该说任何管理制度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都有一个适用的特定范围和阶段,不分条件、时间、范围地去套用,可能适得其反。管理者的最终目标是通过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实现管理的效益最大化。所以说,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末位淘汰制” 可行  □黄专华(德保)

我认为,公司企业单位,对员工绩效考核过程中,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实行“末位淘汰制” 还是可以的。真正实行好这一考核制度,它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撸起袖子干好本职工作,为公司企业各方面的创新发展作出贡献。当然,公司企业单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方法、措施很多,如给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适当发放一些奖金、口头或书面表扬鼓励等。但我认为,推行“末位淘汰制” 也是其中的一个好方法、好措施。因为这一考核制度的推行,它也会起到见贤思齐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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